| 企业的“法人代表”是让好多人羡慕的角色;但法定代表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当挂名的“法人代表”一定要慎重。 市民李先生不久前就遇到了此类麻烦,并到市北工商分局注册大厅向工作人员询问。 原来,今年60多岁的李先生几年前从某大机
关的领导岗位上退休后,他的朋友王某便找到他,请他“出山”担任王某成立的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时说好的条件是:李先生只入“干股”,不用出钱。以后公司若出现任何问题全由王某承担,决不会让李先生惹上麻烦。禁不住朋友的热情相邀,李先生答应了。 最初几年公司业绩还过得去,李先生也得到了一点报酬。但从今年开始,法院、公安等部门的人不断来找李先生调查情况,并称其任法定代表人的这家公司涉嫌存在经济诈骗行为,依法要求李先生协助调查。李先生一听,马上就感觉到有些不妙,再找王某的时候,却怎么也联系不上了。 据工商人员介绍,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李先生如果在公司没有股权,可以不承担债务责任;但如果占有股权,在享受分红的同时,也应按比例承担债权债务。如果公司涉及违法、诈骗或其它经济犯罪行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难辞其咎的。 工商人员还介绍,当前,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人员甘愿把自己的身份证明借给他人使用,登记为连自己也不明就里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这是非常有风险的。因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其法定的责、权、利是一致的。世上不可能有只享受权利和利益,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事情。工商人员特别提醒,当“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慎重。相统岗张健钧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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