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9月18日《江南时报》报道,目前在南京的市场上,出现了一些质量不合格的防盗门。对此,南京质监部门负责人表示,他们还没有对此进行集中抽检。但记者调查发现,事实并非如此。质监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说,因为根据规定,质监部门在抽检中发现了质量不合格的防盗门,可以对门商作出罚款处理,罚款所得必须
上缴上级部门,由上级部门统一按比例返还;如超过一定额度,达到立案标准,须移送检察机关侦查。这样一来,罚款就不能被行政执法单位“独吞”了。
本来,罚款仅仅是一种行政手段,是为了维护正常秩序而对违规行为进行的一种惩处。而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53条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但实际上,很多地方在执行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并不特别严格,对行政罚款仍在实行一定的按比例返还政策。
实行罚款按比例返还,往往容易改变罚款的性质———使罚款不再是一种行政手段,而变成了行政的目的;使罚款成为一种“动力”甚至演变为工作的“中心”。这必然会使行政和执法行为偏离公正、公平的轨道。
违规违法者总会权衡利弊,计算得失,如果被罚款的数额远远小于所获利益,他仍然会选择违法;而对于某些行政管理者而言,如果没有了违法者,将无处去罚款,也就没有了“收益”,因此他们并不希望违法行为彻底杜绝。于是,对违法行为并不加以真正的制止。结果就会形成违法现象越来越严重、有关行政者的罚款收入越来越多的“循环”。可以说,引起这一系列变化的罪魁,便是那个变相鼓励罚款的“罚款按比例返还”机制。
罚款之所以变为行政执法的目的,关键是利益趋动的缘故。因此,斩断利益链条是破除行政执法罚款潜规则的一个突破口,即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不得按比例返还罚款的条例。我相信,失去了罚款的这一“动力”,以罚款代替行政执法的行为,自然会偃旗息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