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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侵害邻居权益须赔偿
青岛新闻网  2004-09-13 08:28:11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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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建设部近日出台《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下称“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下称“合同”)。其中规定,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商原因未能按时交给业主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开
发商全额交纳。

  “公约”特别对业主装饰装修房屋作了具体说明:业主违反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则对物业的服务、小区停车场的使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明确,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者停车场车位所有权、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规定交纳停车费或管理服务费;停车场属于开发商所有、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

  “合同”规定,占用小区公共场地必须业主点头。如果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开发商需要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而如果小区物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也应征得相关业主和开发商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特约编辑:宋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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