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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晨报9月12日讯
买来准备结婚的新房子出现了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且不说连婚也结不成了。气愤之下,业主要求开发商经济赔偿,但开发商不但不愿赔偿,反以业主拒绝进房维修将业主告上法庭。
2001年8月,市民王先生花了13万元从合肥某房产公司买了一套商品房,次年8月拿到了钥匙。就在当年
9月份王先生准备装修新房结婚时发现,房子的客厅、主次卧室楼面板有裂缝。后房产公司委托检测站进行了检测,认为裂缝是混凝土收缩应力引起,不是结构受力裂缝,不影响结构安全可靠度,但对正常使用和耐久性有影响,需要重新返修。王先生认为房屋的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了误工等经济损失,特别是耽误了自己的婚事。遂要求房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17万元。房产公司不愿赔偿,坚决要求给王先生维修,都被王先生拒之门外。在多次维修未能进入业主房间后,房产公司把业主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强制性入室维修。
9月9日,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业主有权利选择维修或者是赔偿,而维修则是房产公司必须承担的责任。王先生暂时不选择维修是他的权利,房产公司无权要求业主接受必须维修。对于业主主张的赔偿要求,因为业主没有提出反诉,法院暂时不予处理。(杨联文
肖献松)
特约编辑:宋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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