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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嫁人悖论”的著名故事:一个姑娘同时收到两家托人提亲,其中第一家的小伙子长得很丑,但家里很富有;第二家的小伙子长得很帅,但家里很穷。姑娘同时答应了两家,媒人急了,说,你只能从他们两人中挑一个呀!姑娘回答说,我白天吃在第一家,晚上住在第二家。
类似“嫁人悖论”那样的逻辑错位,不
单存在于虚拟的故事之中,也发生在现实的情境之中。有些娱乐界、文艺界、体育界的明星大腕和部分党政官员,动不动就以自己的隐私权、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把那些未经许可刊登了他的一张不甚雅观的玉照的媒体、或者只不过在文章中拿他的芳容调侃了几句的作者告上法庭。本来,从权利的起点和类别上看,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属于私权,公众的知情权、公民和媒体的批评监督权属于公权,党政官员和明星大腕既然选择成为公众人物,就像一个姑娘选择嫁人那样选择“嫁”给了社会,在享用公职待遇、公众拥戴、媒体追捧等公共资源的同时,也理所应当要成为公众知情权、公民和媒体的批评监督权所直接涉及的对象,在隐私权和名誉权等私权上做出一定的牺牲,以体现权利与义务、收益与代价、事实与情理之间的对等。公众人物如果一方面在享用公共资源的过程中毫不手软,时时处处提醒自己不要“混同于一般老百姓”,另一方面却在感觉隐私权和名誉权受到触犯时毫不含糊,口口声声强调自己“也是人”,也要依法保护自己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应有的正当权益,这与故事中的那个姑娘希望“白天吃在第一家,晚上住在第二家”,遵循的逻辑如出一辙。
然而中国一向有“为尊者讳,为贤者讳”的传统,对于明星大腕、党政官员等“尊者”、“贤者”,往往一边景仰他们的伟大、英明,一边却对他们不那么伟大、英明的一面讳莫如深,因此“尊者”、“贤者”很容易获得“白天在富人家吃饭,晚上在帅小伙家睡觉”的便利和特权。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公众人物也不例外。但法律既要尊重人的本能,更要维护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本能平衡”。如果法律一味致力于保障公众人物的权利,弱化他们的公共义务,帮助他们克服“嫁人悖论”的困境,放任他们“白天在富人家吃饭,晚上在帅小伙家睡觉”,那么,普通公众就永远无法形成对公众人物的制衡力量,永远只能“白天在穷光蛋家吃饭,晚上在丑八怪家睡觉”,甚至根本就没地方吃饭睡觉了。
(作者:潘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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