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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博士遭遇原单位23万跳槽索赔
青岛新闻网  2004-08-31 16:19:02  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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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到温州市某大医院工作已经10多天了,但陈博士的心还一直揪着———他的原单位南京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向他索赔23万元“培养费”。

  1988年,陈某从南京某医学院毕业分配到该医学院的附属医院工作。1999年,他通过考试到复旦大学医学院(原上海医科大学)深造。两年后,他完成硕士学位课程,又考上该校的博
士生。

  今年6月份,陈某通过博士论文答辩,顺利毕业,并跳槽到温州。然而,正当陈博士向原单位打辞职报告时,原单位却向他出示了23万元的索赔清单,并交到江苏省人事厅人事仲裁处请求仲裁。面对如此巨额索赔,陈博士不禁吓了一跳。

  南京某医学院附属医院的索赔清单上写道:赔偿该医院1999年8月到2001年3月份发放给陈博士工资的1倍18946元,2001年4月份到2004年7月份3倍的工资77781元;20倍的学费,计12万元;其他费用18230元,共计234957元。

  原来,1999年5月20日,医院与陈某签订了《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合同》。双方约定,陈某在上海学习期间,享受与医院其他职工一样的福利待遇。但合同中规定,陈某毕业后必须返回原医院工作满8年,若年限未满便要求调动,医院不为他办理调动手续。此外,陈某必须赔偿医院在他学习期间支付的工资、奖金和差旅费,并按20倍赔偿医院支付的培养费用,还须退还医院提供给他的住房。

  2001年3月,陈某拿到了肿瘤学专业的硕士学位。经单位同意,他继续留在上海攻读该专业的博士学位。但单位又要他补充约定,陈某若毕业后不回单位工作,除20倍赔偿培养费用外,还要3倍赔偿单位在他学习期间支付的工资、奖金和差旅费。

  陈博士告诉笔者:这是计划体制遗留下的问题,如果当时他不签订上述协议,他就无法深造和完成学业,所以他只好签订协议。

  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洲认为,20倍赔偿学费、3倍赔偿单位在他学习期间支付的工资、奖金和差旅费,医院与陈博士签订的这份协议有失合同的公平原则。同时,如此巨额索赔不利于现代社会的人才流动。

  陈博士表示,原单位要求的赔偿数额实在是太高,让人无法承受。原单位让他去深造,并支付了他工资和学费,他愿意合理赔偿原单位损失。但到目前,原单位对陈博士提出的转移档案的请求一直未予办理,对此,陈博士也向江苏省人事厅人事仲裁处对原单位提出了申诉。

                                       特约编辑:wgl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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