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昨日,我市出台了三项有关住房的新政策,分别是《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这三个规章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适用范围为市内四区。
三项新政策的出台,是我市建立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体的四个层次
住房供应体系的要求。廉租住房供应对象为低保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低收入家庭;普通商品住房主要针对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的中等收入家庭;其他家庭购买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不拒农业户口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新政策体现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由“普惠制”向“保障型”转变,供应对象由中低收入家庭缩小为低收入家庭。购房申请人主要条件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家庭。根据统计,政策调整以后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面将由目前的80%以上缩小为30%左右,约20万户。
另据悉,从今天起我市停止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待新办法实施后,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新规章办理。
●严格控制户型标准
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户型标准,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以下,小套型控制在65平方米以下。
●取消农业户口限制
户口条件中取消了农业户口的限制,改为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收入条件由现行的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下改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条件由无住房和住房未达标调整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优先销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及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
●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原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6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按市场价格购买部分,应缴纳相当于政府优惠政策的价款。
●买房满十年可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向政府缴纳收益。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办法”--申请标准降低保障范围扩大
按照《办法》要求,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其中,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低廉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核减租金,使其按照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和面积标准缴纳房租。
●保障标准高于“8平方米”
新政策降低了准入门槛,把申请标准由人均住房使用面积4平方米调整为6平方米。具体地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申请人取得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6平方米。符合前两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租金核减。实物配租应当面向孤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
在降低申请标准的同时,提高了保障标准。拟在现行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动态管理不断调整
廉租住房保障的租金标准、面积标准,将随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生活保障标准、居住水平、房价等因素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定期对享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经济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市住宅发展中心应当每年会同民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享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外地引进人才可以优先购买
经济适用房政策调整后,中等收入家庭不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对象,划入了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范围。
●四类对象优先购买
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无住房或住房未达标、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的申请人。其中危房户、城市房屋拆迁改造的被拆迁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家庭、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引进的人才,可以优先购买。
●采取公平方式销售
销售普通商品住房应当按照困难优先、逐步改善的原则,采取公平方式进行。具体的销售办理程序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