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今日公布,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加快建立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举措。
《青岛市经济
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的。随着这一办法的施行,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将由“普惠制”向“保障型”转变,供应对象由中低收入家庭缩小为低收入家庭。根据统计,政策调整以后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面将由目前的80%以上缩小为30%左右,约20万户。《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遵循总量调控、困难优先、满足急需、公开公平的原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对申请购房者的条件规定为: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其中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向政府交纳收益。《办法》还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和建设、销售和购买、集资建房、处罚等做了具体规定。
《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是为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逐步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销售给中等收入家庭的商品住房。《办法》规定,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办法》对普通商品住房的标准、购房申请人的条件等作了规定。
《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是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的。其中规定,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简称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这一《办法》还扩大了保障范围,将申请标准由人均住房使用面积4平方米调整为6平方米;强化了动态管理,廉租住房保障的租金标准、面积标准,将随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生活保障标准、居住水平、房价等因素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三个《办法》均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管理、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分别参照执行。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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