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昨天,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报曾于6月18日报道的顾客滕某与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伤害赔偿案作出裁定,滕某的起诉被驳回。
原告滕某诉称,2003年2月22日,她携幼女到被告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市北佳世客
购物时,因女儿手持的价值2元的饮料付款问题,与保安黄某发生争执,黄某故意将她打成轻微伤,并将她非法留滞达2小时之久。因为黄某的违法侵害行为造成了她的身体和精神极大伤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689⒍02元。
市南法院认为,滕某所谓的伤害是由保安黄某与滕某之间所产生,应将员工的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严格区分,黄某如有故意殴打滕某的行为,应属故意伤害滕某的身体健康权,此种侵权行为,并非属于黄某的职务行为范畴,同时也未得到被告的授意,其民事责任应由黄某个人承担。只有在黄某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方可要求被告承担法律上的补充责任。现黄某仍在被告单位工作,黄某有履行能力,滕某起诉被告不妥。滕某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代理人当庭表示上诉。(记者程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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