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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席谈
青岛新闻网  2004-08-23 05: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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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有些企业关心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债权人依法保护合法权益所关注的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未清算公司在依法被注销前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从法理角度看,新的法理已经使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摆
脱了经营范围的制约,使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摆脱了经营主体资格这一束缚。另外,公司的人格权在法律上是独立完整的。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法律特别规定只有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后公司才能宣告死亡。《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这充分说明公司在清算结束注销前,其组织机构是依然存在的。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只要还没有进行清算,还没有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就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起诉、应诉。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股东对债权人负有的义务仅仅是清算责任。根据现行法律,笔者认为,负有清算义务的公司主管机关,应为公司的股东或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企业组织的清算组。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法律还应进一步明确规定上述清算主体负有强制清算的义务,该强制性规定应有股东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保证。这种法律责任并非清偿债务的责任,而是对公司负有的清算责任。如发现该公司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形,还可适用“揭开公司的面纱”制度,追究有过错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未经清算的公司虽经行政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其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承担应尽的义务。如果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发现这种逃废债的公司,也完全有权依法起诉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如公司无人到庭参加诉讼,还可以追究无过错股东的清算责任及有过错股东的连带责任。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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