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 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刁家烟霞村民委员会(下称刁家烟霞村委)授权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在民向青岛顺达木业有限公司发出如下通知: 你公司自2003年6月3日以来,拖欠刁家烟霞村委厂房场地租赁费累计四万元人民币。你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刁家烟霞村委与你公司
签定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故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特通知你公司:刁家烟霞村委与你公司签定的租赁合同自本通知登报之日起解除。限你公司自本通知登报之日起5日内,派人到刁家烟霞村委办理厂房场地交接事宜,逾期刁家烟霞村委将直接接管出租给你公司的厂房场地,并由你公司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责任。 特此通知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在民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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