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传媒的作用,如今的“名人”简直到了满天飞的地步。从前说,天上掉下一块石头,打死三个人,其中有两个人是“经理”;现在说,天上掉下一块石头,打死三个人,其中两个人是“名人”。从某种意义上说,电视就是制造“名人”的机器。只要在电视上露过三五次脸的人,都自认为是“名人”。甭管你是
节目主持人还是卖狗皮膏药的,甚至是犯法判刑的,在电视上出现的次数多了,就会把自己称为“名人”。 随着“名人”的大肆泛滥,“名人效应”便也派生出来。于是乎,一些还有点自尊的“名人”们忙着为自己著书立传,将自己过去或现在正在进行的丑闻丑事来一番粉饰,把“通奸”说成是“真挚的爱情”,把“私生子”描绘成“爱情的结晶”,就连做三陪小姐这样的下贱营生,也被美化成一个女人与多个男人发生的“最浪漫的事”……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不过,对此类“名人”的自我炒作,也没必要过多指责,因为,他们毕竟还是在做些文字游戏,没有损害他人利益,最多,也就是让一些追星的少男少女多花了几块冤枉钱。这比那些下流“名人”、无赖“名人”不知要强了多少倍。像那些利用在电视上混个脸熟之后四处坑蒙拐骗的、在公共场所滋事生非的、玩弄纯真少女痴情少妇的“名人”,就不仅仅是在“炒作”自己,而是在违法乱纪。
的确,“名人”充斥着我们精神生活的角角落落。打开每天的大报小报,总能读到几条“名人”的绯闻、丑闻。这不禁让人担心,“名人”如此泛滥成灾,可怎么得了!然而,在仔细阅读了《现代汉语词典》上有关“名人”的定义后,又即刻释然。解词:“名人”就是著名的人物,而著名的人物,是因为他们很有名。其中还特别举例说明,如“文化名人”和“李时珍是明代的著名药物学家”。不言而喻,这里的“名人”和那些在电视上混了个脸熟的“名人”根本就不是一个概念,更不能同日而语。真正的名人是因他的辉煌成就和为人类做出的巨大贡献而闻名于世的。的确,活在当代的人,没有谁见过李时珍,更不可能见过莎士比亚和托尔斯泰,就连鲁迅,我们也是只读其书,不见其人。包括石油大王洛克菲勒和亿万富翁比尔·盖茨,都不是因为“脸熟”而著名的。人们津津乐道的是他们对医学研究和艾滋病研究的慷慨解囊。但就是这些我们从未谋面的人,却成了闻名古今中外的名人。至此,心中豁然开朗,原来这“名人”不是谁都可以做的,谁都可以“委任”的。那些经常在电视上露脸的人,不能叫“名人”,应该称他们为“名脸”。对一张我们很可能天天都在电视上见到的“脸”,你大可不必以“名人”的水准去界定它,不就是一张脸嘛,而一张脸不过是一个“符号”而已。大千世界,芸芸众生,谁没有一个“符号”啊!充其量,这张脸在电视上露面的次数多了,送它一个“名脸”或“名符号”足矣!因此,这个“符号”画歪了斜了,也就不足为怪了。
说白了,“名人”是以伟大的建树而著名;反之,“名脸”也不过是让人记住了这张“脸”。“名人”能万古流芳,而“名脸”只要在电视上出现的次数少了,人们随即也就把这张脸淡忘了。在当今社会,每一个公民都可能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变成一张“名脸”,比如陕西彩票案中的刘亮就是一例。但,能成为“名人”的几率却是极低的。因为,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而惊天动地的大事却不是每个人都能为之。在我们将“名人”和“名脸”的概念界定之后,我们也就可以变得心平气和了,再不用为那些“名脸”们的丑闻、绯闻而面赤耳热了。
值得提醒的是,那些“名脸”们应该认真地读一读词典一类工具书上有关“名人”的解释,别因为自己近水楼台,做过电视节目主持人或是电视播音员、影视歌唱演员什么的,就把自己称为“名人”了,不管是坑蒙拐骗、打架斗殴、上法庭还是撞死人,动不动就拉虎皮做大旗,朝人家高喊:我是名人!这脸皮也忒厚了!你算什么名人啊?!倘若你能规规矩矩地做个“名脸”,把你的“名符号”画好,也就很不错了。还是有点自知之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