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04)南民催字第2108号 申请人青岛市李沧区美加华物资站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出票人为青岛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青岛市商业银行,收款人为青岛建设集团总承包部,票号为00405949,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申请人青岛市李沧
区美加华物资站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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