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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幢居民楼四家连遭窃 被盗居民要向小区物业追讨损失
青岛新闻网  2004-07-13 02:55:08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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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 在不到一天的时间里,福岭小区一幢居民楼有4户人家遭窃。“我们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如今财产受损失,物业公司应有所赔偿。”昨天,被盗4户居民向记者反映。

    窃贼爬楼连偷两家

    据了解,这4户居民集体失窃的时间是上周五。当日
下午3时许,福岭小区 E区1号楼2单元301室和302室居民发现家中失窃。302室居民徐大妈向记者透露,窃贼顺着一、二楼居民家的防盗窗、晒衣架爬进位于三楼的自家屋内。窃贼踹开她家和邻居301室玻璃窗后,偷走了两家屋内的现金、首饰以及小工艺品等。

    失窃当晚又来两贼

    当天晚上7时左右,民警和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来到失窃两户居民家中勘察,正在此时,散步回家的1单元202室居民王大妈发现家中有贼进门,立即喊来民警擒贼,当民警赶到现场时窃贼已逃离。“我们为了防贼,在窗户外加装了不锈钢的防盗网,结果仍不管用。”王大妈指着被扭曲的防盗网对记者说。当天深夜,又有一名窃贼撕破该小区1单元401室居民许先生家厨房纱窗,钻进屋内偷走4000多元现金。

    居所遭窃怪罪物业

    “我们住在小区里没有安全感。”失窃居民认为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按月收取物业管理费,小区居民家中被盗,物业应赔偿相关损失。“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我们的工作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搞好社区治安工作。”昨天,中房物业福岭小区项目部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对小区实行了24小时管理,对于一天4户居民被窃的情况,他们感到惭愧。“我们不会赔偿失盗居民,这没有依据也没有先例。”这名负责人说。

    是否担责要看承诺

    物业管理部门是否应承担被盗居民的损失呢?昨天,记者就此咨询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介绍,“如果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相关协议中,曾承诺要保护小区内居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则应赔偿被盗居民的部分损失,否则无须赔偿。”(记者徐勇张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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