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量刑之所以值得尝试,是因为它有助于克服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有利于公正。因为“人为因素”是影响依法量刑的障碍之一。
据5月23日《新京报》报道,日前,山东淄博某法院近日创造性地开发了一套《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时,只需将被告的犯罪情节输入电脑,并轻点
鼠标,电脑就会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该被告进行适当量刑。电脑量刑结果将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正方
电脑量刑之所以值得尝试,是因为它有助于克服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有利于公正。因为“人为因素”是影响依法量刑的障碍之一。
对千差万别的刑事案件,电脑量刑只对依法设定的程序负责,不认领导条子,不讲弟兄感情,不管送没送礼。这正体现了法律至上、客观公正的法治要求。说“即使是电脑量刑,也无法避免人为因素影响,因为量刑情节在被输入电脑之前已经隐含了诸多人为因素”是事实,但它不是“善小而不为”的理由;社会应该尽可能减小人为因素对司法的影响。难道我们认可这种说法:反正可能已有诸多人为因素了,关键时刻再多一个人为因素又何妨?
况且,电脑量刑结果是“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并非惟一或绝对依据;法官使用电脑量刑,但最终负责的还是法官。因此,人们完全不必担心电脑量刑有太多的负面影响。
记得十年前,《哥德巴赫猜想》的作者、著名报告文学家徐迟先生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发表过一篇文章,题目是《只有计算机才能实现现代化》。近年来,计算机及其网络发展日新月异,从根本上改变着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尽管电脑也有局限,电脑量刑不是十全十美,但尝试一下未尝不可。
吴忠 (湖北 公务员)
反方
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量刑难,是因为在量刑的时候需要融合两个看似矛盾的基本标准:一是统一性标准,二是个别化标准。
对于前者,立法者制定了一整套详细的法律条文,法官只要熟悉条文,基本上是可以做到八九不离十,在这样的情况下,将量刑简化成一个“生产线”还情有可原。但是,量刑公正必须考虑后者————个别化标准。因为每个案件都是千差万别的,它要求法官针对不同情况,做出具体而有针对性的量刑处理。而且,恰恰就是在运用量刑个别化标准的时候,才是最能考验法官智慧和能力的时候。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笔者认为,用这句话来批判电脑量刑是再合适不过的。电脑量刑就是把一个法官所必备的经验抛到九霄云外去了。
据介绍,淄博市法院系统之所以要创造一套刑事量刑数字化管理制度,是因为在此之前法院的刑事量刑工作主要由法官承担,由于人为因素较多,部分刑事案件在审判时,可能会存在量刑失衡问题,难以确保每一件刑事案件的公正。我不知道,这里的人为因素是什么。如果是针对法官办人情案,笔者认为,杜绝法官办人情案,靠的是制度的约束,靠的是法官素质的提高,创造这么一套数字化量刑系统,不仅无益于事,还有可能助长法官的懒惰情绪和依赖心理,无助于法官素质的提高。
吴梦寒(甘肃 检察官)
责任编辑: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