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功能 【 】 【大 中 小字】【 】【打印】【关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 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
页面功能 【 】【大 中 小字】【 】【打印】【关闭】
【报业集团服务热线为您提供飞机订票、送票上门,电话:2871111】
相关链接:
下一篇:
新闻网简介 会员注册 广告服务 帮助信息 版权声明 鲁ICP证 000149 青岛新闻网读者留言板 值班电话:86-532-2933059 传真:(0532)2967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