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晚报讯 我国新婚姻登记制度实施后,因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的记载内容与本人声明不符而成为多数新人结婚阻碍。昨日,公安部已针对这一现象做出答复:户口簿“婚姻状况”的记载内容与本人声明不符时,以个人声明为准。
此外,民政部近日出台的《〈婚姻登记
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提出了一些因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特殊个案进行变通的处理方法。
公安部办公厅近日就《关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的记载内容与本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不一致的问题》回复:对于当事人的实际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应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其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仅作参考。
根据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两本都丢失的,可根据结婚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材料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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