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新华社上海4月20日电 在获得上海市人大授权一周之后,上海市政府日前作出了《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决定从4月26日起正式实行“期房限转”制度。
《决定》规定“自2004年4月26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
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对于今年4月26日之前已经发生的期房转让行为,《决定》规定,如果消费者在此日期之前已经向开发商购买期房并进行了登记,并且已经与他人签订转让此期房的协议,可以在5月31日前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6月1日起,上海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再受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上海市政府发言人焦扬说,上海市政府此次采取限制期房转让的宏观调控手段,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房价大起大落,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确保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今后随着市场的变化,市政府还可能根据需要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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