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市委、市政府近日颁布了《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遵守“六个禁止”的规定》(试行),旨在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国有资产代表者职责,行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权力时的廉洁自律,防止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中发生违纪违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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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针对当前在国有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中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一把手”容易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六个禁止”:一是禁止违反企业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原则。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产权变更、对外投资、资产运作、建设工程项目、重要人事任免、使用大额度资金等重大决策;不准违反规定用企业资产为关联企业、有重要业务关系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借贷和担保,不准为任何个人提供借贷和担保;未经投资者批准和未履行规定程序,不准用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二是禁止在企业重组改制和资本运营、产权交易过程中侵占国有资产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准擅自转让国有资产或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转让、无偿转让;不准在评估资产时藏匿国有资产、授意压低评估价值或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不准越权核销资产损失。三是禁止挥霍浪费企业资产。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期间,不准企业贷款为个人买车、装修办公室,不准参加与业务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活动。四是禁止从事可能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不准擅自兼任关联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不准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或者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五是禁止以权谋私。不准接受或索取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个人,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各种利益;不准把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费、佣金等私分或据为己有;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国、留学等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不准用公款为个人买房或商业保险。六是禁止弄虚作假、谎报业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不准设立“小金库”。
《规定》对违反“六个禁止”的行为,明确规定了纪律处分和责任追究。凡违反“六个禁止”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并对其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对违反“六个禁止”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给予撤职或撤职以上处分的,由推荐任命其担任现职的组织按规定程序履行撤职手续;凡受撤职以上处分的企业领导人员,今后不得在国有企业领导层任职。
《规定》还明确了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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