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介绍】张某、李某系夫妇。张某是某房地产公司经理,张某拥有对外投资股份、股权若干,债权若干,房地产数处。2003年12月,张某在出差途中发生车祸,不幸死亡。对张某的财产状况其妻并不知晓,其妻和其子一直靠张某收入生活。张某死后,李某和其子失去了生活来源,又不知晓张某的财产状况,无法继承
其财产,生活陷入困境。 【律师点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继承人”。试想如果张某在生前立下遗嘱,列明财产状况,并指定遗嘱执行人,那么张某的妻子和儿子在张某去世后就可以依法继承其财产,依靠张某的遗产很好地生活。当今社会经济交往活动日益频繁,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激增,如果没有遗嘱意识,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其财产的状况无人知晓,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律师遗嘱执行⑤———您的意愿我们承办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地址:青岛市山东路29号银河大厦2004室咨询电话:(0532)50177375017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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