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浙江黄岩江鑫锻造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票号为00337888,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芳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胶南市曙光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出票日期为2003年12月3日,到期日为2004年5月3日。申请人浙江黄岩江鑫锻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200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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