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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转发农业部<关于做好种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严防疫病传入传出的通知》,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关于调入我省的禽类及禽类产品
1、从省外调入我省禽类及禽类产品,必须经当地政府畜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由调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意。
2、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员赴调出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当地疫情情况、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情况,凡未经免疫或不在免疫有效期内的一律不得调进。
3、实地考察合格的,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同时必须具有调出省的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运输工具消毒证等证明,方可调入我省。
4、对于调入我省的种禽、种蛋,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具有调出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调入后,要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管下,经过21天的隔离,确认无疫后再混群饲养。
二、关于调出我省的禽类及禽类产品
1、严格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对种禽进行强制免疫;未经免疫的种禽及其生产的种蛋,不得调出我省。
2、对计划调出我省的商品禽及禽类产品,由当地兽医实验室参照出口抽检比例进行抽样检测,抗体检测符合标准的。并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3、凡是调出我省的水禽产品,必须对其活体按规定抽样检测,抗体检测合格。
三、加强道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1、道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道路动物检疫消毒站,人员要到岗到位,24小时值班,对过往车辆严格检查、消毒,对从疫区来的禽类及禽类产品,一经发现,坚决销毁,并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对从疫区省来的禽类及禽类产品一律严格消毒后退回。
2、对来自非疫区省的禽类及禽类产品,除了具有调出省签发的各种检疫检验、消毒等合格证明,必须同时具有我省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签发的合格证明,否则不准进入我省。
青岛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
二 O O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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