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12月26日电
原浙江省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第三届执行理事会理事长施长团受贿一案,日前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施长团有期徒刑十三年。
施长团于1988年5月始任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1994年8月任金华
市新火车站广场人防工程(地下商贸城)建设指挥部总指挥,1996年5月始,地下商贸城由金华市人防办独家建设、使用和管理。1998年12月施长团任中共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1999年2月兼任金华市残联第三届执行理事会理事长。
1995年春节前,为了争取到金华市地下商贸城土建工程,某建筑公司副经理张孝庆送给施长团现金1万元;1995年3、4月及年底,为了争取到金华地下商贸城安装工程及为了感谢施长团的帮忙和结算工程款等的关照,诸暨市某设备安装公司项目经理曹铁军先后二次送给施长团现金共6万元;承建金华地下商贸城的金华开发区某消防公司的余学松,为了感谢施长团的帮忙及在结算工程款等方面得到施的关照,于1995年年底及1997年春节前,分二次送给施长团现金共23000元。
1995年6月、1997年下半年、1998年年初和6、7月份,为了“感谢”施长团的帮忙和得到施在结算工程款等方面的关照,承接金华市地下商贸城无机不燃玻璃钢风管供货业务的东阳市某视听器材厂厂长李立新、业务员潘海银,第一次送给施长团现金10万元,后三次李立新送给施长团共2万元。
1995年10月23日、1996年年初及8、9月份,挂靠浙江恒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吴琅云、方宏华、王宏建,为了争取到金华地下商贸城装修工程,以及承建后为了感谢施长团的帮忙和结算工程款等的关照,分三次送给施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价值共5651.7元)、现金7万元。
2001年、2002年农历正月期间,为了争取金华市残联更多的装璜工程和感谢施长团的帮忙,挂靠金华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璜分公司,承接了金华市残联多项装璜工程的胡和华分二次送给施长团现金共3万元。应施的要求,胡于2001年7月开始为施的进行住房装修,共出资4万余元,装修完毕之后的2002年下半年,应施的要求,胡和华将有关装修费用的发票、清单等交给施长团,并向施表示上述费用不要施付了,施因而未与胡结算装修款。
案发后,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从其家中扣押和其家属退赃共192900元,剩余违法所得将继续追缴。
庭审中,施长团对部分受贿事实翻供,对收取的部分巨款称之为“礼尚往来”等等,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施长团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358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认罪态度差,遂作出如上判决。(中广网/陈淦
赵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