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表须用钢笔或水性签字笔正楷填写。 2、工作单位须填写全称。 3、申请人交本表时还须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1)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含盖有青岛市公安局专用章并有房屋地址的首页)、身份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的房地产权证或承租公有住房的证明以及自有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承租公有住房的证明(交复印件,核验原件);无房 (3)年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再出具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离异(或丧偶)的出具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或配偶死亡证明)(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单身申请人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由市婚姻登记机构出具证明; (5)授权委托书(交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6)其他相关证明。 4、"住房性质"栏,请填写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或产权房。 5、年人均收入指家庭成员年收入合计与家庭人口相除所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指家庭合计建筑面积与家庭人口相除所得。 6、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对其基本情况的真实性出具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其基本情况的真实性出具意见;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随父母一方出具意见。出具的意见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 咨询电话:82681116 青岛住宅网: 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24号甲 |
下一篇: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