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下下水管道堵塞,造成楼上“水漫金山”,地板、家具被泡坏,但是居民没有告楼下邻居,反而将物业公司推上法庭。
事件
市民李某在某小区买了一套新房,装修好后于去年8月搬进去居住
。入住不到一个月,一天下午他下班回家,打开门被吓了一跳,屋子里到处是污水,地板、家具都泡在污水中,墙壁也被弄脏了。
李某马上想到是楼下的下水道又堵塞了,因为在这之前已发生过多次类似情况,他认为是下水管道有问题,找物业公司反映过多次,但一直没解决。看到家里变成这样,李某气愤之下,将负责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8000余元。
庭审
在法庭上,李某辩称,该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应对房屋共用部位及附属设施承担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的义务和责任。作为业主,因下水道堵塞造成的损失,不论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认为,下水道堵塞不是物业公司造成的,因此李某所遭受的损失不是物业公司的原因,物业公司不可能去故意害业主,李某告物业公司没有道理。而且目前我市的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
结果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他所遭受的损失是因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所致,一审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说法
文康律师事务所陈律师认为,李某的这个官司很难打赢,因为根据我国的法律,索赔是应该针对直接加害方,或者因疏忽造成损害发生的管理者。而目前的物业管理条例过于笼统,对物业公司应该承担的具体义务和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在具体操作上很难把握,业主据此维权时也往往找不到具体依据,结果掉进空里。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