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我市房地产业的日益繁荣,作为市场中的重要环节,房屋租赁市场也在近几年内取得了长足进展,特别是在我市成立了相关的管理机构――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之后,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与管理工作都有明显进步。但是,由于有些出租人对法规的认识不够,没有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由此而来产生了
很多纠纷,也给自己带来了很多经济上的损失。在此,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提醒广大租赁人: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做到合法租赁房屋。
在房屋租赁中心采访时,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件事:家住市南区东海路的袁女士在2001年将自己的一套使用面积近500平方米的楼房出租给一家饰品公司,并签定为期10年的租赁合同,付款方式为每年一次性支付。可一年后该饰品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新任经理提出降低合同租金并将付款方式改为每月支付,同时还提出原租赁合同没有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应视为无效合同。袁女士到有关法律部门咨询,得到了相同的答复。随后,袁女士求助于房屋租赁中心,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袁女士与该饰品公司重新签定了租赁合同,并及时办理了登记备案。
袁女士的经历说起来比较幸运,因为事情最终的结果双方都比较满意。通过这件事,也让袁女士懂得了什么是登记备案,什么是合法租赁。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也确实让一些出租者从中受益。我市一企业将延安三路一处厂房租赁给深圳一合资企业,并到租赁中心办理了《租赁许可证》及登记备案。后来,因承租单位拖欠房租,该企业将承租单位告上法庭,并向法院提供了租赁相关证据。承租单位不承认与该企业有租赁关系,后来,法院到租赁中心调查。在查看了该企业当时的租赁登记备案后,法院最终判决该企业胜诉,挽回了经济损失。
怎样才能使房屋租赁行为合法化,对此,我国法律法规早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租赁城市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作为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负责全市范围房屋租赁管理,主要从事为租赁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当事人的申请书、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规定的其他证件,到房屋租赁中心办理登记备案,经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使房屋租赁行为合法化。
房屋租赁行为登记备案后,租赁行为合法,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将受到法律保护。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时,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要对租赁房屋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从客观上避免了租赁纠纷的发生。出租人未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审核许可,擅自出租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房屋租赁产生的后果是租赁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将给租赁双方当事人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由此可见,房屋租赁行为是否合法,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关键是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没有办理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也不会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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