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说法
昨天上午,太原刘先生乘坐303路公交车时,因一乘客丢失钱包,刘先生为此耽误了当日火车。刘先生向本报反映,“遇到类似事情,我或其他乘客的损失该由谁来补偿呢?”
昨天上午11时,刘先生坐303路公交车去火车站,行至四方长途汽车站时,一青年男子突然大喊“司机停车,我的钱包丢
了!”司机报警后,青年男子挡在车门口,不准乘客下车。11时30分,110民警赶到车上将该男子带走。
按原计划,刘先生先到山东外贸大厦处理一份合同后再乘火车返回太原,但当他处理完合同后,火车已开走,他只好改签车票,重新找旅馆住宿。刘先生心存疑惑:丢钱包的人不是我,我却为此受损失,该让谁来补偿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武法官谈及此事认为,司机在报警后不开车是为了保护现场,而抓贼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此时丢钱的男子就成了这件事的受益人,他应该给受到损失的乘客适当补偿,但如果小偷被抓住了,由于是小偷造成失主这笔额外损失,失主可以要求小偷予以补偿。谢文颂汤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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