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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在二手房买卖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半拉子工程”,最常见的情况就是买主把钱交了,房子也住进去了,双方却又因房屋过户问题打起唧唧。市北法院近日判决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打算买二手房的购房者,可以从这一案例中获得些启示。
案情介绍
想买房子的金某通过朋友认识了赵某,赵某说她母亲在浮山后小区有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她母亲现在已经去了烟台居住,想把浮山后的这处房子卖掉,并且金某看了赵某出示的她母亲的售房委托书。
2000年7月,赵某以母亲马某的名义和金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规定,金某支付8万元首期购房款,剩下的3.8万元,等到房屋产权过户后,金某一次性支付。
金某支付了8万元购房款后,拿到了房屋钥匙,房子住上了,也装修了,但房屋过户手续对方却迟迟没有办理,原因是房子的所有人马某不同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捧了个刺猬”的金某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马某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协助自己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此外,金某要求马某支付逾期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违约金5000多元。
法庭调查
法庭上,房主马某称,她并不知道女儿赵某私下卖房子的事情,她也没有授权别人买卖房屋,因此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金某向法庭出示了房屋买卖合同书、收款条和房屋测绘证明,同时向法院申请调取马某在烟台办理的委托公证书。公证材料证实:2001年11月,马某向烟台市公证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上表明,马某“全权委托女儿赵某办理浮山后一套房子的房产过户的有关一切事宜。赵某均可代表马某签署有关与房产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办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烟台市公证处对马某的委托做了公证,同时还对马某做了询问笔录。
在调出了公证书后,马某认为自己只是委托过户,没有委托出售房屋。法院审理认为,从烟台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可以证实,马某授权女儿赵某代表自己签署有关与房产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并办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据此可以说明,马某对女儿赵某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收取房款的行为予以认可和授权。
因此,金某和赵某以马某的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马某未按合同在规定的协议期限之前协助金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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