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 提交证件(房屋建设单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
类别 |
收件内容 |
|
购买方为个人 |
1、 买卖双方申请书
2、 购房合同书
3、
发票(原件)
4、 平面图(红线圈界、开发公司盖章)
5、 买方身份证复印件 |
|
购买方为单位 |
1、买卖双方申请书
2、购房合同书
3、发票(原件)
4、平面图(红线圈界、开发公司盖章)
5、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备注: 1、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提交证件中路名门牌不统一者,应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二、
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 税费标准
|
买方 |
卖方 |
|
契税 |
印花税 |
测绘费 |
手续费 |
|
6%
3%
1.5%
免征 |
5元 |
每平方米0.16元 |
0.5% |
备注: 1、税费交纳以交易成功为依据,如交易成交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以评估价格作为交纳税费的依据;
2、2000年6月1日(以签定购房合同日期为准)前购买房的,按成交价的1%计征交易手续费,由买卖双方各交纳二分之一;自2000年6月1日起(含6月1日)新建商品房买卖,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双方各自承担50%。(青岛市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住房交易手续费)
3、1997年10月1日前购买商品房,按6%计征契税;自1997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购买商品房,按3%计征契税(本备注第4、5项所列情况除外);
4、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自用普通商品住房,暂按1.5%计征契税;
5、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购买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在2000年底前免征地契税;
6、
出售商品房给个人的,由买方按5元交纳印花税,出售商品房给单位的,由买方按5元+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
青岛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000年九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