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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宅小区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于2001年1月1日起在市内四区及崂山区行政区域内实施。
该《标准》主要内容是: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会按照政府公布的指导标准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每年年初协商一次。协商确定的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公布,并报送所在区物价部门备案。
据了解,收费指导标准,按照普通住宅小区、高标准住宅小区的基本设施情况各设置了三个类别,每个类别又根据服务的层次不同分成三个费用标准等级,一类普通住宅小区一级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40元,二级0.35元,三级0.30元;二类普通住宅小区一级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0元,二级0.25元,三级0.20元。
据悉,市物价局最近下发了《关于制定住宅小区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电梯运行费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40元 (底层不收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按实际用水量每吨加收0.30元。
(本报记者 何君)
附: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制定住宅小区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青价房[2000]363号 日期:2000-12-30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区物价局、城市管理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 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住宅小区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电梯运行费: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40元(底层不收电梯运行费)。
二、二次供水运行费:按实际用水量每吨加收0.30元。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和崂山区行政区域内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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