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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将实行新的支取办法。与原有的支取办法相比较,新办法更便捷,而且更能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使住房公积金更能充分发挥作用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下列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下列情形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只具有房屋使用权的住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九条规定,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或农村宅基地住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规定,职工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材料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青岛市市区范围内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当出具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出具房屋产权证原件。其中,职工于2000年7月1日前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只能持所购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出具《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出具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当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出具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出具《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出具房屋产权证原件。
(二)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购买青岛市市区范围以外城镇的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只能持所购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三)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当出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当出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房屋翻建是指将房屋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翻建工程适用于因自然灾害破坏等原因使房屋主体结构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房屋大修是指对房屋承重结构实施部分拆换、加固,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应当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进行。
(四)职工离、退休的,应当出具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当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五)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原件。
职工户籍在市区范围以外的,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视同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应当出具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应当出具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七)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出具有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原件、单位终止其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八)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应当出具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属于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属于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当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经公证的遗嘱或遗赠书。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当提供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出具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当出具证明其相互关系的有关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当出具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一)租住公房缴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提取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出具失业证明原件。
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额度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购、建合同中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在当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结息日前的,提取到上一年度6月30日前的存储余额,最后一次付款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在当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结息日后的,提取到当年6月30日前的存储余额。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大于购、建合同中约定付款额,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大于房屋产权证注明的实际缴款额的只能提取该购、建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数额或房屋产权证中注明的实际缴款额,且只能提取一次,多余部分不得提取。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小于购、建合同中约定付款额,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小于房屋产权证注明的实际缴款额的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部分在以后年度不得提取。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在同一年度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多处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只能在当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并且最多不得超过该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不足部分在以后年度不得提取。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大于借款人年度归还贷款本息数额的,只能提取年度归还贷款本息数额,多余部分不得提取。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若该承租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其他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汇总表”及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登记专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登记专柜在收到提取材料后,应于3日内审核其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住房公积金存折。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经办人将住房公积金存折交给职工后,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银行支取住房公积金。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文章来源:《青岛日报》0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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