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 提交证件(房屋建设单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
1、 买卖双方申请书
2、 购房合同书(原件)
3、
发票(原件)
4、 平面图(红线圈界、开发公司盖章)
5、 购买安居住宅许可证
6、
买方身份证复印件 |
备注: 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 税费标准
|
买方 |
卖方 |
|
契税 |
印花税 |
测绘费 |
手续费 |
|
6%
3%
1.5% |
5元 |
每平方米0.16元 |
0.5% |
备注:
1、2000年6月1日(以签定购房合同日期为准)前购买房屋的,按成交价的1%计征交易手续费,由买卖双方各交纳二分之一;自2000年6月1日起(含6月1日)新建房屋买卖,由卖方按成交价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
2、1997年10月1日前购买房屋,按6%计征契税;自1997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购买房屋,按3%计征契税(本备注第3项所列情况除外);
3、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暂按1.5%计征契税;
4、出售安居房给个人的,由买方按5元交纳印花税,出售安居房给单位的,由买方按5元+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
青岛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000年九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