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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广夏”)董事魏德元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重大违规事实:
一、2001年8月15日,银广夏董事魏德元接受新闻记者的采访,对外披露与事实不符的信息:1、将客户向银广夏发出的购货问询文件表述为”意向性购货协议”,涉及金额2.6亿元;2、在银广夏虚计利润事件正在接受证监会查处期间,对外发布当时毫无事实依据的银广夏重组事宜的信息。二、2001年10月18日,银广夏董事魏德元再次接受记者的采访,擅自对外发布未正式披露的重大信息,以新闻发布的方式向外披露银广夏的重组进展情况。
银广夏董事魏德元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鉴于银广夏董事魏德元多次违反《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且经深交所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继续发生违反《上市规则》的行为,根据《上市规则》第12.2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对银广夏董事魏德元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并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深交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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