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国务院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提请审议加入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受国务院的委托,外交部副部长王毅今天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就这个议案作了说明。他说,国务院经审核后认为,加入公约,有利于我国打击民族分裂分子和国内外敌对势力破坏我国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为,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从我国国内法角度看,我国刑法关于爆炸罪和恐怖活动组织罪等的规定与公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具备了实施公约的条件。
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议案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专门打击恐怖主义爆炸活动的国际法律文书,于1997年12月15日由第五十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2001年5月23日生效。截至2001年10月12日,共有29个国家交存了批准书。经审核,公约的内容与我国的法律不相抵触;加入公约符合我国利益。国务院同意加入公约,同时作出如下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公约第20条第1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在今天上午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受国务院的委托,外交部副部长王毅对这个议案作了说明。他说,公约由序言和24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包括:界定了恐怖主义爆炸罪的定义,即:任何人若非法向公用场所、国家或者政府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等投掷、放置、发射爆炸性或者其他致死装置,故意致人死亡、重伤或者使上述场所、设施等遭受巨大毁损的,则构成恐怖主义爆炸罪;各缔约国应当在其国内法上将恐怖主义爆炸行为作为国内犯罪予以规定;规定了缔约国对恐怖主义爆炸案件的刑事管辖范围,即:各缔约国对发生在其领域内的或者由其国民所实施的恐怖主义爆炸行为或者危害其国民的恐怖主义爆炸行为,均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各缔约国间应当尽最大努力相互提供司法协助,共同打击恐怖主义爆炸活动;规定了缔约国如果不将其国内发现的有实施恐怖主义爆炸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引渡给有关国家,则必须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规定了对恐怖主义爆炸罪不适用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
王毅说,国务院经审核后认为:根据我国关于国家间的争端不提交国际法院的一贯立场,建议我国在决定加入公约时,对公约第20条第1款关于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应当提交仲裁和国际法院的规定作出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