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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证券咨询 不准股评人士信口开河

2001年10月15日 14:35

    据《证券时报》报道 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了《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投资者或者客户因咨询机构、咨询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违法或者犯罪而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通知》规定,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时,须先行取得所在机构的同意或认可,并且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

    《通知》强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与自身有利害冲突的情况发生时应当进行执业回避: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包括自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调离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或发布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业务;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六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知悉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有关证券有利害关系时,不得就该证券的走势或投资的可行性提出评价或建议。

    中国证监会将通过其国际互联网站对违反本《通知》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予以曝光或谴责,并根据违规事实依法暂停或撤销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媒体、机构或组织,中国证监会除视情况予以谴责或曝光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移送其主管部门直至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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