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受理了崔永元关于北京华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案的执行申请。
1999年4月,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崔永元以其肖像权、名誉权被侵害为由将北京华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受理此案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20日判决被告北京华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给付原告崔永元赔偿金共计10万元人民币;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续一周在中央电视台一套节目8时至22时时段发布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崔永元在执行申请书中称:时至今日北京华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判决书中关于在中央电视台发布致歉声明的内容,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并由被告北京华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执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