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用破案平反冤案
据8月3日新华社报道,引起广泛关注的原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宁兴华、刑侦支队政委秦伯联涉嫌刑讯逼供民警杜培武案,经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一审,以刑讯逼供罪判处宁兴华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判处秦伯联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看到判决结果,我仍感到无奈与沉重。
一来这不是法治的胜利,这个案件从冤案的形成,到今天法律的惩治,可以说基本上看不到多少法治的影子,处处可以看到人治之手在操纵。杜培武被怀疑是杀害两名干警(其妻及她关系暧昧的领导)的凶手,尽管杜在法庭上当庭翻供,并出示了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受伤的身体及衣物,但法庭视而不见,担负检察之责的检察院也不立案不调查不理睬。法律机构互相制衡的作用消失殆尽。要说法院一点没查觉此案真伪,或者说法律一点没发挥作用,也不确切不客观。1999年2月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后,杜上诉至云南省高级法院,被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哪有杀了两名干警还判死缓的?显然高院心存疑惑,只好先刀下留人。再看平反,真凶落网后,杜培武才等到今天的判决,但如果真凶没有落网呢,杜岂不将“老死”监狱?这是瞎猫撞死耗子,如此平反冤案的概率要低得多,如果冤案要用破案来平反,那是法治的失败。
这类案例都是同一版本,前几年,东北某省一位普通工人上班时妻子被坏人杀害,警方破案心切,刑讯逼供,把这位工人屈打成杀人犯,也判了死缓。去年真凶落网,这位工人才重见天日。几年前甘肃武威一起杀人案,多人蒙冤,真凶落网后才还无辜以清白。武威警方更厉害,把几个人都打残了,最后也是判了几个公安缓刑拉倒。这都是我从报刊上见到的“著名”案件,证明此类案件并非云南“专利”。
二是法律之剑的无力。对如此严重的刑讯逼供判得缓刑,这是地地道道的“刑不上大夫”。思维正常的人都知道,承认了杀害两人,就意味着走向了死刑刑场。不把人打到一定程度,不把人往死里整,无辜者绝不会承认。在绝不承认被打死和判死刑的选择中,杜及大部分人宁可选择判死刑而不硬抗着,可见刑讯逼供之残酷。我不想就具体细节研究宁某整人手段,但我想绝不仅仅是法庭所认定的“连续审讯、不准睡觉、拳打脚踢”等刑讯逼供方式,那样的话,杜是不会承认的。把人打成这样,仅仅判了缓刑,能说是“依法办案”嘛?如果一位公民把宁秦打成这样,会判缓刑吗?法院判决刑讯逼供案件几乎都是如此,很多致死致残案件都是缓刑,判实刑的也仅仅几年,法律之剑总是钝而又钝,这已是普遍现象。我倒明白了法律、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的因果关系,正因为监督部门如此暧昧的态度,才有警察的违法;如果没有如此“宽松”的监督,也就鲜有警察的违法了。为什么刑讯逼供几乎成为司法部门的癌症,中央下了那么多文件,又是整顿,又是致死人命后领导要辞职,但仍刹不住此风呢?从杜案中可找出答案,仍然是一个最简单、老生常谈的问题———治警不严。当年“三盲院长”姚晓红打第一个人就叫纪委或检察院处理了,还敢打后来那几百个老百姓吗?
唯一使人感到欣慰的是,毕竟追究了违法干警的刑事责任,比起报刊上常见的那些打伤打残老百姓仍逍遥法外的干警的案子,这也是一个巨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