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因前村委会主任王某举报自己承包的砖厂非法采土,李沧区庄子村的戴正成竟然勾结他人在王某家放火。日前,李沧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戴正成有期徒刑4年,同伙高光绪、郭艳宏被判有期徒刑3年和2年。
2000年2月24日,戴正成、高光绪、郭艳宏以及“二勇”、“梁子”(均在逃)在李沧区一酒家喝酒。期间,戴正成提出本村原村主任王某为其承包的砖厂非法采土等事经常上访、告状,影响他厂的生产。后来几人商定由戴正成出资1万元,教训王某,要砸断王的腿。后来,高、郭等人多次持铁管等凶器去汽车站等候,但一直未碰到王某。2月底的一天晚上,戴正成酒后带郭艳宏等一起,由戴指引认识王家的位置,后戴支付3000元活动经费。
2000年3月1日,戴正成在村里发现王某丢失的上告信,即要求王某停止上访,被王某拒绝。戴便定下放火报复的计划。3月2日凌晨1时许,高光绪指使郭艳宏和“二勇”携带汽油窜至村里,“二勇”持汽油瓶窜至王某家西间卧室后窗,点燃后,先后将两瓶汽油扔进室内燃烧,后逃窜。王某惊醒后与妻子、儿子逃出。3天后,戴交给高光绪佣金七千余元,高、郭、“二勇”分赃。(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