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电业局副局长葛泽军:城郊供电中心从
未强迫用户交纳“预收电费”,供电中心与用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预收电费协议,这完全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一种民事行为,国家也没有任何规定禁止这种做法。其目的是,避免用户因经营不好时交不上电费而被停电,影响生产的连续性。
预收电费与电费保证金的性质截然不同。之所以要预收电费,主要是为了防止用户拖欠电费。仅城郊供电中心一家,用户就拖欠电费高达100多万元,严重影响了供电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对有过拖欠电费纪录的企业实行预收电费,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河南省电力公司地方电业处副处长黄训诚:目前全省县级供电局被拖欠的电费达17亿元,其中很多是恶意拖欠。面对这一普遍现象,电力部门也想过许多办法,比如使用预付电度表磁卡,但是发现不少用户改卡,只好弃而不用;对个别用电大户采取一天一结电费的办法,但是对中小用户来说,双方都比较麻烦。
对许多拖欠电费的用户,电力部门也会到法院起诉,但往往“胜诉容易执行难”。拿不到钱,就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所以,虽说预付电费的确有其不规范的地方,但却是一种可行的办法。
如果社会信用机制和法律惩罚机制比较完善的话,企业不敢拖欠电费,那么预付电费也会相应消失。但是当法制环境并不尽如人意时,恶果不能由电力部门一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