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市民王某存放在停车场的摩托车丢失,在与停车场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将停车场告上法院。市北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停车场开办者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月28日,王某将摩托车寄存在青岛海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办的东莞二路停车场,并缴纳了3元钱的看车费。第二天,摩托车丢失。经青岛市涉案物品价值认定中心认定,摩托车价值3163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摩托车保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交付保管车辆并支付保管费后,有权要求被告返还保管物。被告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灭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淑华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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