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爱人都是外地户口,我爱人的父亲和继母已相继去世了,他们留有一套房主为我爱人继母的三居室。请问,我爱人有权继承房屋吗?如能继承,应该怎样办理继承手续?
答:1、继承房产并不受户口限制。如果您爱人的继母留有遗嘱,在其去世后,遗产应按其遗嘱继承;如果您爱人的继母生前没有立遗嘱,则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您爱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2、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在分割遗产时亦要考虑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以及对被继承人有无不尽义务等情况。具体分割的方法、份额等可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3、您爱人在继承该房产以后,可按照一般继承过户手续到房屋交易中心办理。
4、按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这里,属于您爱人生父所有的那部分房产,您爱人可以婚生子女的身份参加继承;属于您爱人继母的那部分房产,如果您爱人与其继母有扶养关系,则您爱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具体继承份额应视您爱人生父、继母生前是否有遗嘱及其他继承人情况而定。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您爱人可同时继承其生父母与继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