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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为何只判4年刑?法官:系据《刑法》“情节较轻”条文
2001年08月19日 09:41:31

本报记者

本报讯前天本版刊发《杀婴爹娘一审被判刑》报道后,有读者就未婚同居的吕某与柳某将男婴杀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提出疑问。为什么对故意杀婴的父母如此从轻判决呢?记者采访了审理此案的法官。

  李沧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所谓“情节较轻”的,一般是指生母溺杀刚出生的婴儿、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出于义愤的杀人、被害人同意的杀人、为民除害的杀人以及“大义灭亲”的杀人等。吕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母亲系从犯,故对柳从轻处罚。(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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