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已婚市民贾某因对情人私会“男友”不满,扣押“情敌”财物,并逼其写下借条。李沧区法院近日一审认定贾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现年26岁的贾某系某企业司机,与烟台来青打工的女青年刘某同居。后来,贾某与他人结婚,但仍与刘某时有来往。去年8月份,刘某找到贾某,称自己的同学来青岛旅游,准备在其住处住几天。贾某一再询问此同学是男的还是女的,刘某支支吾吾说是女的,引起了贾某的怀疑。2000年8月12日深夜,贾某伙同另一朋友窜至刘某住处,踹门入室,见刘某与一男青年同房居住。贾某醋意大发,火冒三丈,对两人施以拳脚。为了解“情敌”的真实姓名,贾某翻开了男青年的皮包,拿出里面的人民币7200元、手机一部(价值2520元)及驾驶证、身份证等物品,并逼其写下15000元的欠条,要事后找他“谈谈”。
此后,贾某陪同刘某到医院看伤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赃物全部被追回。(胡淑华齐元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