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天津8月10日电中途丢票被认为无票乘车而受罚,天津律师潘海涛一纸诉状将徐州铁路分局告上法庭。近日,在即将开庭的前两天,由于徐州铁路分局人员亲自赶往天津诚恳致歉,双方达成和解,潘海涛撤诉。
今年4月的一天,潘海涛乘坐天津到徐州列车在徐州站出站时发现所持车票丢了。他前一天晚上在天津火车站售票厅买票,后在火车站、上车前、及火车运行中经过了3次检验票。潘海涛在向车站工作人员解释情况后,工作人员称这样的解释见得多了,无论如何,既然车票不能收回,就应补票并加收票款的50%,否则不能出站。在双方争执了近1个小时后,无奈之下,潘海涛掏出了106元的补票款和罚金。回到天津后,潘海涛将徐州铁路分局告上了法庭。
身为律师的潘海涛认为,铁路行业在国内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形成的买票、检票、验票、出站收票的方式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和漏洞。乘客买了火车票即确定了双方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因此,从建立合同关系到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的终结的过程中,双方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徐州铁路局在经过了多次检票、验票后,只凭在出站时没有票据就推定乘客没买票,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也是对乘客的人身权利的一种侵害。同时,乘客花钱买票无法证明购票人的身份,票一旦丢失无法证明购票人曾经买过票,这对消费者的权益也是不利的。因此,无论从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法来说,这种做法都是违反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