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陶斯亮谈了她对母亲曾志的思念,在女儿的眼中,曾志是一个有血有肉的母亲,现摘录片断如下。
1932年,曾志与她的第二位伴侣蔡协民分手后,组织上因斗争需要安排陶铸与曾志组成假夫妻从事地下工作。
曾志在工作中与陶铸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由假夫妻而自然结合。1933年,上海局调陶铸到上海另行安排工作。临行前曾志和陶铸租了间旅馆,像真正的夫妻那样,度了10天“蜜月”。他们不知何时才能相聚,心中都有无限依恋。陶铸到上海后,不久曾志得到组织通知:陶铸被捕,被判无期徒刑。
这时在闽东工作的曾志身患重病,特委会的一个重要会议曾志没参加。会上严肃批评了曾志与两位同志关系密切,是“小资产阶级思想行为”。决定调她去福霞县兼任县委书记。
曾志想不通,她认为“恋爱是我的权利”。在福霞县工作期间,曾志接到了关于她因恋爱不严肃而撤销县委书记职务、留党察看4个月的处分。
多年以后曾志对女儿陶斯亮说,当时她对那两位同志是比较好。其中一位仅仅是工作关系挺好,互相信任,但对他个人并无好感;对另一位是有好感的,工作之余也常来往。当时陶铸被判无期徒刑,恢复自由遥遥无期。而那时曾志才23岁,是共产党员,是职业革命者,为革命随时都要准备牺牲。她把“三从四德”、贞节牌坊那种封建的东西抛到九霄云外。因此,曾志认为:“重新找对象是我的自由,我有权作出选择。”
但是曾志却为这浪漫付出了长久的代价。在她的回忆中抹不去这段痛苦冤屈的往事。这个处分20年后才澄清并撤销。胡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