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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女”高彬精神赔偿未获支持法院认为道歉即可
2001年08月08日 11:04:05
本报北京消息去年最引人关注的案件之一———“丑女”高彬追讨人格权的官司昨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终审判决,法院没有支持高彬提出5万元精神赔偿的要求。

  高彬被拒进酒吧事件发生在去年4月28日晚上11点多钟,当时高彬想进敦煌公司所属的“THEDEN”酒吧,可是被保安员阻拦。高彬感到自己因貌丑受到歧视,人格尊严被严重侵害,所以决定到法院为自己讨还公道。朝阳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判决敦煌公司赔偿高彬4000元的精神赔偿(本报去年曾有报道)。

  但是,二中院的终审判决却没有支持高彬的精神赔偿要求。法官认为,酒吧的保安员在派出所的陈述说明了他们确实具有歧视高彬的主观意识,高彬因为被拒进酒吧而产生受到歧视的心理,这种心理反应正是高彬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后果。但是此后高彬再次进入酒吧被拒是由于双方发生过矛盾,不属于歧视,而是侵害了高彬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的权利。所以,法官认为,敦煌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足以抚慰对高彬的精神损害,因此撤消原判4000元的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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