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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1年08月06日 01:45:44
据新华社北京8月5日电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七部门近日发出《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采取措施确保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开展了以撤并乡镇、扩大乡镇区域规模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践证明,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合理地调整乡镇规模和布局是必要的,有利于精简机构,减少乡镇行政人员和财政开支,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优化小城镇体系结构,促进小城镇建设。从总体上看,各地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但是在个别地方,也出现了因调整方案不合理、政策措施不配套、组织不周密、宣传和思想工作不到位而产生种种问题,甚至引发群众集体上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社会稳定。

  指导意见说,为确保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真正起到适应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的原则。二、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乡镇调整撤并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三、做好调整撤并后的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四、妥善处理被撤乡镇政府驻地管理问题。五、妥善处理乡镇集体资产。六、已经完成调整撤并乡镇工作的地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保持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县(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以及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加快乡镇发展。七、积极稳妥地做好村委会调整撤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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