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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公司修障超时限
一电话用户获赔偿
2001年08月04日 11:49:30

朱行海

本报讯家住佛涛路的电话用户张某,日前获得市电信部门12元(半个月电话基本月租费)的赔款,从而成为市电信公司《服务质量责任赔偿及社会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出台以来的首位获赔用户。

  7月20日,张某打电话报修电话,7月21日傍晚,电信派人暂时接上了一根明线使用,7月22日改为暗线,电话障碍修复,从用户申告障碍到完全修复已接近56小时。

  根据电信7月初公布的《服务质量责任赔偿及社会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规定,城镇一般用户电话最长修复时限是48小时,逾期在8小时以内的,免除该用户当月电话基本月租费的50%。

  根据这一规定,该用户向市电信部门提出赔偿要求。经调查,修障超时限是电信部门的原因造成的。(朱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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