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市管领导班子指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主要包括:
(一)各区、市党政领导班子;(二)市委各部门、各工委领导班子;(三)市政府各委、办、局党政领导班子;
(四)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协机关、市纪检机关、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市各群众团体领导班子;
(五)市管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重大问题指事关本地区本单位带有方向性、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本地区本单位对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本地区本单位有关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本地区本单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工作目标;
(四)本地区本单位重大的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年度财政预算等问题;
(五)本地区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及奖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本地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福利待遇方面的问题;
(七)本地区本单位党的建设、民主法制建设、意识形态领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本地区本单位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确定议题。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先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请专家分析论证,然后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通气协调,最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第六条会前准备。会议议题及会议日期确定后,必须由有关部门准备详细的会议材料,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提前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送达的,可通过其他形式通知。涉及保密方面的会议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第七条会议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其他同志代行主持。讨论前先由责任部门或分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由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在综合讨论情况的基础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因故未能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由其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或会后个别征求意见。
第八条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对决策事项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反对意见人数超过三分之一时应暂缓表决,会后继续就议题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沟通协商,并留待下次会议讨论。表决要逐项进行,一般应采取记名方式。干部人事问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九条会议决策。不同类型的市管领导班子采取不同的决策方式,但必须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方式的领导班子,由主要负责人按照表决结果作出决定;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领导班子,由行政首长综合表决结果作出决定。
第十条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要符合《重大问题决策议事记录》的要求(见附件),不得漏项。除有特殊保密需要可从简外,应完整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可在“补充说明”一栏中列出。会后要根据会议记录,形成规范化的《重大问题决策会议纪要》,并以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会议纪要在与会的主要领导审阅签名后存档备查,并将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下发责任单位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分管领导必须到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凡应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重大问题,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时,分管领导要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无法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时,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重大问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作出决策,否则作出的决策无效,并根据违规情况对主要责任人分别进行谈话打招呼、诫勉、通报批评等。
第十四条主要责任人因违反本办法而导致重大问题决策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损失特别巨大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检查市管领导班子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纪委负责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市管企业领导班子的重大问题决策,党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董事会、监事会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司董事会工作细则>、<青岛市公司监事会工作细则>、<青岛市公司经理工作细则>的通知》(青政办发[1999]131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市管领导班子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