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价要见“阳光” 下月起实施明码标价制度 2001年08月03日
10:26:37
贾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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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昨天,市物价局发布的《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办法》要求,从9月1日起,我市从事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业务的经营者(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均必须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实施办法》规定,新建商品房销售时须使用全市统一的《商品房明码标价书》和《商品房销售价格表》。其中,《商品房明码标价书》包括建设项目总配置图、户型平面图及面积、价目明细表和付款方式等内容;《商品房销售价格表》包括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销售价格总额等。
违反此规定的,物价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处。(贾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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